起 诉 书
被告人祁某某,男性,1975年6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地区**县,住**区**小区9号楼1 单元301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l7时30分许,祁某某驾驶青BD08**号小型轿车在**空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行至空港东路与会展大道十字路口处时,与沿会展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由闫**驾驶的青ABU5**号车相撞,造成青ABU5**号车乘车人马**当场死亡,乘车人马**、申**受伤,青BD08**号车乘车人黄**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互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书、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及时报警,属自首;及时拨打120抢救伤者,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三被害人损失共计60.5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1年缓刑1-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乔玉金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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