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二十里**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相关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相关当事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5时57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省道202由东西行,行至省道202、181KM+400M海阳市小纪镇北索格庄村西处,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刘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当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祁某某驾车逃逸,于2020年11月1日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头部、右胸部及骨盆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祁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海阳市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明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