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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新沂市****小区****排(户籍地:新沂市********号)。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驾驶苏CH****重型自卸货车沿新沂市龙马大道(X206新骆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唐港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碾压同向行驶的魏某甲及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魏某甲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魏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

被告人祁某某肇事后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等;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尚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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