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祁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69********,汉族,初中肄业,南京**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祁某某和其婆婆张某某(已判决)为骗取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雨花台区拆迁办)大病困难补助款,从刁某甲(已判决)处购买伪造的南京市第一医院出院记录、门诊疾病诊断书各二份,并告知张某某的丈夫被告人钟某某,后由张某某上交该四份伪造的病历至雨花台区拆迁办。同年8月,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祁某某的丈夫刁某乙(另案处理)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分别获得大病困难补助款人民币6万元、2万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抓获,被告人祁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自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病历材料、拆迁协议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祁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钟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9月3日
附:
1.二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街**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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