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93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镇**村**村**号,暂住本市金山区**镇**村**号**室,暂住本市金山区**花园**号**室。2009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9********,汉族,小学文化,系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号,暂住本市金山区**花园**号**室。2017年5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因无证驾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在山东省定陶县**镇**村**庄**号,暂住本市金山区**镇**村**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11月28日,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在山东省定陶县**镇**村**庄**号,暂住本市金山区**镇**村**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贾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郝某某、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贾某某、祁某某经事先商量,至本市金山区**路、**路**项目工地,采用翻墙进入的方式,窃得工地内卡扣若干,并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至被告人郝某某。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贾某某、祁某某经事先商量,至本市金山区**路**路**工地,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工地内电缆线若干,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至被告人郝某某。
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祁某某经事先商量,至本市奉贤区**镇**工地,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堆放在工地内合计价值人民币23647元的铜芯电线180卷。剥皮铜线6.85公斤,并销赃至被告人郝某某、秦某某。被告人郝某某、秦某某在明知上述物品系被告人贾某某、祁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案发后,涉案铜芯电线180卷、剥皮铜线6.85公斤经被告人秦某某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祁某某、郝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分别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傅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时间、地点,上述被害单位分别被窃上述物品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的手机微信交易截图证实,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以上述价格收购赃物的事实及被告人贾某某、祁某某的分赃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秦某某处的扣押涉案电线180卷及散装电线1袋已发还被害单位。
4、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180卷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3400元、6.85公斤剥皮铜线价值人民币247元。
5、被害单位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祁某某、郝某某已在家属帮助下分别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
6、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祁某某、秦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四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8、被告人贾某某、祁某某、郝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四人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祁某某、郝某某、秦某某均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贾某某、郝某某、秦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某、贾某某、郝某某、秦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贾某某、郝某某、秦某某均能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祁某某、郝某某已在家属帮助下分别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郝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史红
检察官助理钱曲园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贾某某、郝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方式:1306163****);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四份;
5、《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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