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祁某某、秦某某介绍卖淫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4********,汉族,泰州市人,大专文化,装修工,住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21995********,汉族,泰州市人,中专文化,泰州某某电器销售员,住泰州市海陵区**幢**室。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金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与李某某(女, 2003年**月**日出生)于2019年4月商定,介绍成某某(女,2004年**月**日出生)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与李某某共同介绍成某某卖淫3次,被告人秦某某与李某某共同介绍成某某卖淫1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与李某某介绍成某某在泰州市姜某区**酒店****房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卖淫1次。

2.2019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与李某某介绍成某某在泰州市姜某区人民路**宾馆***房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某某卖淫1次。

3.2019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与李某某介绍成某某在泰州市姜某区**宾馆(****店)3006房间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章某某卖淫1次。

4.2019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李某某介绍成某某在泰州市姜某区*************房间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某某卖淫1次。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

2.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杨俭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