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4********,汉族,泰州市人,大专文化,装修工,住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21995********,汉族,泰州市人,中专文化,泰州某某电器销售员,住泰州市海陵区**幢**室。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金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与李某某(女, 2003年**月**日出生)于2019年4月商定,介绍成某某(女,2004年**月**日出生)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与李某某共同介绍成某某卖淫3次,被告人秦某某与李某某共同介绍成某某卖淫1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与李某某介绍成某某在泰州市姜某区**酒店****房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卖淫1次。
2.2019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与李某某介绍成某某在泰州市姜某区人民路**宾馆***房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顾某某卖淫1次。
3.2019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与李某某介绍成某某在泰州市姜某区**宾馆(****店)3006房间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章某某卖淫1次。
4.2019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李某某介绍成某某在泰州市姜某区*************房间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卖淫1次。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
2.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杨俭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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