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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李某甲等4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9********,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52000********,土族,高中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9242002********,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临沧市镇康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杨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祁某某、杨某某四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于2020年6月3日结伙从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边境小道偷越国境至缅甸务工,因找不到工作,于2020年6月22日又结伙偷越国境返回至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当日18时20分许,周某某、李某甲、祁某某到达**街道至**路上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对该三人盘问后,得知同行的杨某某在前行走,在周某某、李某甲、祁某某的配合下,民警在**街道将杨某某抓获。后四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对偷越国境小道及抓获地点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活动轨迹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祁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相互邀约结伙从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边境小道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后又结伙偷越国境返回**镇,祁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在途中被巡逻民警抓获,在周某某、李某甲、祁某某的配合下,民警在**街道将杨某某抓获。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祁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在民警抓获后主动交待三人还有一个同伙人杨某某,并带领民警将其抓获归案,有一般立功表现,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卷宗2册、光碟9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换押证4套、起诉意见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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