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建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5日将祁某某释放,2020年9月5日建水县公安局对祁某某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决定对祁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蒋锐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害人尚某某与被告人祁某某酒后发生争执,后祁某某叫白某某(另案处理)、薛某某(另案处理)到仟晨KTV门口处徒手打了尚某某。尚某某被打跑后,祁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甲,让李某甲找到尚某某。李某甲让李某乙(另案处理)、兰某甲(另案处理)和他一起在建水大道与金银街交叉口处找到尚某某后,在李某甲借电话给尚某某打电话时,尚某某却在电话里叫人来打架,还将李某甲的电话抢走,后李某甲在建水县顶尖KTV处追回电话。李某甲和李某乙、兰某甲等人认为尚某某电话里叫了人要来打他们,便也各自邀约其他人。李某甲邀约了黄某某、马某某、张某乙;李某乙邀约了彭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兰某甲邀约了被告人张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丙、李某丁。其中兰某甲还叫张某丙从兰某甲自己租住的房间内拿着一把西瓜刀来,张某丙又邀约了张某甲并让张某甲带着西瓜刀到建水县顶尖KTV处.之后在KTV下面的牛肉汤锅店门口处,祁某某、李某甲、白某某、金某某、李某乙、兰某甲徒手打了尚某某,张某甲用自己携带的西瓜刀砍了尚某某后背一刀。经鉴定,被害人尚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祁某某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壹万陆仟元,先行赔偿壹万元,尚某某谅解了祁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白某某、兰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检察官助理:沈艳红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25****;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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