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4222021987********,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路**号**栋**单元**,现住长沙市岳某某**路**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4222021988********,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街**,现住长沙市岳某某望城坡街道**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甲、祁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认为被害人刘某某抢走了其客户,并对其父亲态度不好,遂心生不满。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名为“应城老乡长沙液化气铁杆群”内发布与刘某某的纠纷情况,并纠集群成员一同到刘某某处讨要说法,示意谈不拢就打人。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父亲、湖北老乡等人来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长沙市岳某某正新路的液化气配送点与被害人刘某某协商未果。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祁某某在冲突中将被害人刘某某推到在地,其他湖北老乡则上前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踢打。被害人刘某某见状试图逃离现场,但被被告人李某甲、祁某某等湖北老乡追上再次进行踢打。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肩部、左胸部、双手、左大腿等处软组织挫擦伤及左侧第3、4、5、6、7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9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甲、祁某某抓获。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两被告人家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祁某某均系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案发后两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判处被告人祁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彬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祁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_
_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二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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