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89号
被告人祁昌娥,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队**号。被告人祁昌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于同月1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昌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祁昌娥至常州市武某某**镇**公司寻找前夫凡某某,后二人至该镇**路**号路边时,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祁昌娥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凡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凡帆之伤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祁昌娥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祁昌娥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祁昌娥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昌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昌娥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昌娥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祁昌娥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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