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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扣成盗窃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祁扣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祁扣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30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整治权利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祁扣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涉嫌盗窃罪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扣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祁扣成在阜宁县板湖镇、公兴镇、东沟镇以撬门的方式入室盗窃八起,计盗窃现金200余元、2条红南京香烟、1条小苏烟、1条玉溪烟、1根金项链、1副金耳坠、1个小金戒指、1个金花生1套“三脚乾”银首饰、1条银项链、1对银耳钉、1条银帽链。经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1828.96元。详细案情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祁扣成骑摩托车到**镇**村**组周某某家扳断窗户栏杆进入室内,在东房间衣柜铁盒子里面偷得硬币人民币100余元; 

2.2019年9月份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祁扣成骑摩托车到阜宁县**镇**村王某某家撬锁入室,在房间橱柜里面偷得硬币人民币100余元;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祁扣成骑摩托阜宁县车到**镇**村殷某某家以撬开窗户栏杆,翻窗入室,在东房间衣柜偷得2条红南京香烟、1条小苏烟、1条玉溪烟和1条金项链,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660元; 

4.2019年11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祁扣成骑摩托车阜宁县**镇**村**组冯某某家撬门入室,在东房间床头柜偷得旧钞45元,1副金耳坠、1个小金戒指、1个金花生,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059.36元; 

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祁扣成骑摩托车到阜宁县**镇**村**组汪某某家拉开窗户护栏翻窗入室,在屋内未偷到东西后离开; 

6.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祁扣成骑摩托车到阜宁县**镇**村**组宋某某家撬开大门后入室,在屋内未偷到东西后离开; 

7.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祁扣成骑摩托车到阜宁县**镇**村**组邱某某家撬开锅屋门后入室,在屋内未偷到东西后离开; 

8.2019年11月份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祁扣成骑摩托车到阜宁县**镇**村**组张某某家撬开防盗门后入室,在东房间抽屉偷得1套“三脚乾”银首饰、1条银项链、1对银耳钉、1条银帽链,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09.6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祁扣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物证照片等物证;

2.阜宁县公安局调取和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殷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祁扣成的供述与辩解;

6.阜宁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称重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扣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扣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扣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祁扣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扣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成砖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祁扣成现被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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