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祁某某(绰号操操),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街**号。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7年2月8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2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初,被告人祁某某及蔡某某(已判刑)等人来到本区**路**城,在该**城**栋不同楼层的多间房内,协助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蔡某某通过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等方式招揽嫖客,同时负责接待嫖客、向嫖客介绍卖淫女及代收嫖资等工作;被告人祁某某向卖淫小姐安排卖淫用的房间,提供卖淫用的房间号和密码,同时从事后勤工作,安排保洁员对卖淫场所进行保洁,更换床单、浴巾、洗浴用品等工作。2018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祁某某及蔡某某等人在上述光谷青年城**栋****房内协助组织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不同楼层的不同房间查获林某某等四名卖淫女及李某某四名嫖娼人员(均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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