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村**庄**号。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2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制猥亵罪
1.2009年7月份的一天夜,被告人祁某某到阜阳市颍东区**村**庄杜某某、张某某夫妇家中,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威胁,采取抚摸敏感部位、摩擦生殖器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猥亵。
2.2010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被告人祁某某到阜阳市颍东区**村**庄刘某某家中,对刘某某夫妇进行威胁,欲对刘某某实施猥亵,后因刘某某呼救未能得逞,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尹某某、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强奸罪
2010年农历3、4月份的一天夜,被告人祁某某趁同村村民王某某到其位于阜阳市颍东区**村**庄家中商谈购买三轮车之机,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拉到自家东屋内,采取对王某某进行威胁的方式,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胁迫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灼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