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92********,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磁县**镇**村**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磁县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后带至磁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5月17日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28.4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户籍证明、社会调查;(6)查获经过、到案证明。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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