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系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组**号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5年5月21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该案起诉至法院后在庭审期间无故不到案,2016年10月24日被磁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4月18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胡某甲和其弟弟胡某乙(已判)在磁县成立邯郸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胡某甲,注册资金900万元,注册地址:磁县**东路**号。被告人胡某甲和胡某乙成立合作社后在磁县**镇等地成立了4家分社,后又发展了31个代办站为其吸收存款,这些代办站以高出银行年利息、给奖励、二次分红等宣传方式让磁县各村群众到其代办站存款。经审计2011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各个代办站共为该合作社吸收存款145143957.82元,截至目前还有65506783.46元没有给存款群众兑付,该合作社吸收资金后借于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合作社日常开销、购买汽车、房产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及辩解;
2、董某某等人被询笔录;
3、吕某某等人等三十人询问(讯问)笔录;
4、邯郸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章程、办公地址现场照片、中国银监会邯郸监管分局答复意见书;
5、协会情况说明、章程、文件、申请、委托书等;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7、到案、抓获、羁押、在逃证明;
8、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检合格证、明白卡、宣传单、出资收益表、授权书、工作证、样表等;
9、同案犯判决书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社会调查;
10、胡某甲提交的情况证明、借款合同、借款抵押、股权转让协议书、交接单、担保协议书、证明及收据、还款表等;
11、**公司所抵房源、收条、账目、本金明细、收款收据及认购协议书等;
12、**公司所抵房产明细及胡增海购置房、物品、投资工程相关文书;
13、各站点资金兑付分配方案明细表、业务报账表;
14、《邯郸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
15、汇总明细表、购置资产明细、群众报案汇总表、明细表及相关文书。
二、被告人胡某甲于2011年12月30日成立无极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地址在无极县**镇东关村村东并任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自成立以来未经有关银行部门批准,以高利息、奖品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前还有37124097.45元没有给群众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及辩解;
2、崔某某等讯问笔录;
3、石某某等人询问笔录;
4、借款合同、明细表、借款抵押补充协议、证明、收据等;
5、成安县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及工商登记查询;
6、无极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各站点业务报账汇总表;
7、邯郸市**房地产公司顶账相关手续;
8、临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证明、临漳县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手续;
9、购买临漳县银街壹号房产的房产相关手续;
10、磁县**镇学区校安工程相关文书;
11、查询调取的银行的流水;
12、对无极县**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计报告及补充审计报告;
13、李某某等人询问笔录及相关手续;
14、给集资群众兑付明细表、未兑付明细及存款凭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七册;
3、涉案资金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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