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现住邯郸市邯山区**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从其舅舅李某甲处转手租赁经营高臾镇**村和成安县**林场共计354亩土地。从2019年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伙同王某甲(在逃)在其租赁经营的土地上非法挖沙取土销售获利。2020年1月14日经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共造成50.85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不涉及基本农田)。经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核查,挖沙取土量为108647.68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磁县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移交书、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案办理委托函、地类说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影像图、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毁坏程度鉴定书、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储量核实报告、微信交易记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同案犯王某甲的在逃人员登记表;
2.证人李某乙、韩某某、薛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王某乙、陈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在案发逃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占岐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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