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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76号褚某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磁县**镇,捕前住**镇**村**街**号。因故意伤害,2014年6月15日被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起,张某甲(已判)、郭某某(已判)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徐某甲(已判)、王某甲(已判)、吕某某(已判)、被告人褚某某、徐某乙(监视居住)、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磁县**、**小区,采取暴力、威胁、阻拦等手段敲诈开发商、承建商钱财和垄断小区上料,形成了以张某甲、郭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徐某甲、王某甲、吕某某、褚某某、徐某乙、侯某某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强迫交易罪

2015年3月至2017年底,张某甲、郭某某合伙经营磁县**小区物业,二人指使王某乙、王某甲、徐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在逃)、被告人褚某某、徐某乙、侯某某等人多次在磁县**小区采取阻止小区业主进大门以及不让业主用电梯等手段,强迫业主购买王某乙提供的沙子、水泥和接受物业安排工人提供的上料服务,从中收取业主高额费用,强行把控小区的业主装修上料业务。2015年3月,张某甲和郭某某接管**小区物业后,安排徐某甲负责小区物业全面工作,吕某某、张某乙负责电梯上料和收取上料费用,王某甲、被告人褚某某等人负责门岗工作,如果因为上料的事与业主发生争执,徐某甲、吕某某、王某甲等人围住业主吓唬业主。一段时间后王某乙开始在门岗上班并在小区门口卖水泥、沙子,后徐某甲、吕某某、张某乙等人离开**小区,**小区上料的事由王某乙和黄某某负责。目前查明张某甲、郭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徐某甲、吕某某等人强迫业主上料46户,涉及交易金额20余万元。

2敲诈勒索罪

 1、2012年10月23日王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供料合同》,并在合同上手写添加抽取商品灰每立方5元,强行要求抽取商品灰每立方5元。2014年4月,张某甲、郭某某多次到**工地以有王某甲之前抽商品灰每平方5元的协议为借口,在没有为杨某某提供建筑材料的前提下,向**小区9、10、11号楼的承建商杨某某提出抽上料钱,杨某某不同意。张某甲、郭某某指使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吕某某、李保良、被告人褚某某、徐某乙、侯某某到工地堵杨某某的上料车,不让其正常施工。2014年4月的一天,张某甲、郭某某带领徐某甲、王某甲、吕某某、李某某、褚某某、徐某乙、侯某某在工地门口,将杨某某的黑色别克车拦下,要求杨某某盖的9、10、11号楼让他们抽上料钱,不答应就不让杨某某走,后在开发商熊某某的调解下,杨某某被迫无奈答应支付张某甲、郭某某、王某甲要求的抽上料钱的要求,被张某甲、郭某某等人敲诈71140元,后张某甲、郭某某分给王某甲20000元。

2、2014年5月份左右,张某甲、郭某某在没有为12号楼承建商徐某丙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要求按每平方米抽50元(共计7000平方米),抽35万元提成钱,徐某丙不同意。张某甲、郭某某遂指使被告人徐某甲、吕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被告人褚某某、徐某乙、侯某某多次到12号楼堵上料车、滋事,甚至殴打上料工人冯某某。后因工地停工,张某甲、郭某某等人没有拿到提成钱。

   3、2014年4月至2015年初,张某甲、郭某某在没有经过**开发商熊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劝退**2号楼的承建商王某丙并介绍刘某甲承接**2号楼的建筑工程。后张某甲、郭某某以向熊某某介绍承建商为由向熊某某索要好处费45万元,熊某某不同意。张某甲、郭某某遂指使被告人徐某甲、吕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被告人褚某某、徐某乙、侯某某多次到磁县**工地以及售楼部以堵门、滋事等方式向熊某某要钱,后熊某某被张某甲、郭某某等人敲诈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社会调查及户籍证明、、磁县**小区强迫交易上料统计情况的说明、检举信、张某甲、王某乙等人强迫交易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

(2**供料合同、建筑施工承包协议书、欠条、收据、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转账交易记录、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刘某乙农业银行转账流水、张某甲农业银行转账流水、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协议书、委托书、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

    2.证人贾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张某甲、郭某某、徐某甲、王某甲、吕某某、王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作为以张某甲、郭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参与以阻拦、威胁等手段强迫小区业主购买指定装修材料,接受上料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在张某甲、郭某某敲诈勒索时,接受其领导、管理、指挥,参与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宪丽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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