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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74号张某甲强迫交易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20年1月5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以来,张某乙(已判)与郭某甲(已判)在接手磁县**小区物业后,召集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已判)、王某甲(已判)、吕某某(已判)、王某乙(已判)、褚某某(另案处理)、侯某某(另案处理)、徐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在逃)等人控制及强行阻拦业主运送装修材料进小区和使用电梯,强迫业主高于市场价购买王某乙提供的沙子、水泥等材料。之后,张某甲、徐某甲、吕某某等人离开**小区,由王某乙等人继续对该小区进行控制。在此期间,小区业主只得高于市场价购买其提供的水泥、沙子等,被强行使用其提供的工人运送装修材料服务,对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经调查,涉及该小区有200余名业主购买了高价装修材料和被提供强行使用的上料工人运送装修材料服务。经核实查明,涉案业主中的46户(人),涉及被强迫交易金额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2)抓获证明;(3)检举信;(4)**小区强迫交易上料统计表及关于磁县**小区强迫交易上料统计情况的说明;(5)**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2.证人郭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不平等交易方式强迫小区业主购买指定装修材料和接受上料服务,从中收取高额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刚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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