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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70号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磁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0.4/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2)到案证明;(3)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刚

2020421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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