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65号辛某某、常某某污染环境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1、被告人辛某某,男,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捕前住********号2001年8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1月15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9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2、被告人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常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辛某某和李某甲(在逃)计划合伙干镀锌。辛某某通过李某乙介绍租用被告人常某某位于磁县**镇**村西养猪场内房子用于镀锌,并和常某某口头约定一年一万五千元的租金。后辛某某负责购买设备,李某甲负责购买镀锌的原料和标准件,并负责找工人。后二被告人开始在该养猪场内加工螺丝镀锌。被告人常某某负责每天早上给辛某某、李某甲等人开门,并按照加工一吨螺丝镀锌收取30元抵顶房租。该镀锌窝点将镀锌产生的废水通过埋在地下塑料管道,未经过任何处理外排至养猪场内一个饲料储存池和土坑内,直至2018年6月6日该镀锌窝点被查处。经磁县环境监测站对该窝点外排至饲料储存池和渗坑的废水监测,含有汞、砷、镉重金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和社会调查;

(2)刑事判决书;  

(3)到案证明;

(4)情况说明及证明;

(5)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磁县分局说明;

(6)磁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

(7)在逃人员登记表;  

2.证人候某甲、侯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常某某的供述;

4.监测报告和鉴定意见通知书;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辛某某、常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宪丽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