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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59号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前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次交通事故,于2019年5月24日被磁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罚款四千元并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0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11月10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7日20时0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套牌),沿磁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磁县**乡**村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撞倒,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河北省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2)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害人家庭情况;(4)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5)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及死亡证明;(6)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刚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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