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23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实际号牌为晋L**)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省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处,将由南向北步行通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撞倒,后贾某某驾车沿**路向西行驶至**处弃车逃逸,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机动车损坏的事故后果。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决定,维持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邯郸市120指挥中心出车记录单;(2)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保险单;(5)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6)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收到条;(7)被害人及其亲属相关情况;(8)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法律服务所函及身份证明;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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