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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54号杨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5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住邯郸市复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2年9月24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5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323日被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其妹妹杨某乙在**村因浇地修水沟与被害人杨某丙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甲用铁锹把儿打伤杨某丙右手手指。2012年6月18日,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后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补充,杨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提取证明及照片;

2.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3)到案证明、到案经过;(4)诊断证书;(5)指认照片;(6)体检表及影像报告单;(7)和解书、收到条、撤回控告申请书;

3.证人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乙、杨某庚、杨某辛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及情况说明;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雷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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