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其妹妹杨某乙在**村因浇地修水沟与被害人杨某丙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甲用铁锹把儿打伤杨某丙右手手指。2012年6月18日,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后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补充,杨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提取证明及照片;
2.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3)到案证明、到案经过;(4)诊断证书;(5)指认照片;(6)体检表及影像报告单;(7)和解书、收到条、撤回控告申请书;
3.证人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乙、杨某庚、杨某辛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及情况说明;
7.现场勘验笔录;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雷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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