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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49号胡某某强奸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郸冀南新区****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12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4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来到邯郸冀南新区**乡**村的被害人袁某某家中,袁某某见胡某某走进北屋东侧卧室便上前阻拦,胡某某将袁某某强行推倒在卧室床上,强行亲、摸袁某某乳房,脱下袁某某裤子并用手指扣摸袁某某阴道,后胡某某欲强行和袁某某发生关系但未能完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门诊病历记录;(3)到案证明;(4)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5)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证人柳某甲、柳某乙的证言;

5.辨认、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强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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