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苗某甲代表河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到郑州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洽谈**公司开办**商城网站租赁**公司服务器等相关事宜。2017年2月14日,苗某甲从**公司将服务器租赁合同拿到**公司,由苗某乙签字加盖公章后,邮寄到**公司。**公司利用租赁**公司的服务器开办**商城网站,并开展传销活动,苗某甲负责服务器后台运行管理,并从服务器后台将会员的提现申请制成表格,由公司财务总监张某甲签字后,交由公司会计给参与传销的会员转款。
苗某甲在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开办的**商城网站注册会员,会员账号M348612,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6层228人,公司奖励3.87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商城网站网络图;(2)个人账户明细;(3)服务器租赁合同;(4)抓获证明;(5)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刚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苗某甲现被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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