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焦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乡**村,住河南省林州市**街**公寓。因涉嫌抢劫罪,经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2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苏某某(另案处理)及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每人出资5万元,在磁县**商务酒店以耿某某(另案处理)的身份证登记房间开设赌场,赌场人员众多且分工明确,通过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犯罪嫌疑人焦某乙(另案处理)向被告人焦某甲借款10万元,并告知其用于赌场放贷维持赌场运转,承诺向焦某甲支付每日1000元好处费,焦某甲遂将10万元借给焦某乙并在赌场帮助放贷、跑腿打杂。该赌场连续开设半个月,王某某、苏某某及张某某共抽头获利80余万元,赌场放贷获利达6万余元。焦某甲从焦某乙处非法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
(二)2014年3月23日之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苏某某及张某某等人,将在磁县**商务酒店开设的赌场移至磁县**社区王某某家中二楼客厅,继续开设赌场。被告人焦某甲在该赌场上帮助焦某乙放贷、为参赌人员递送资金、跑腿打杂。犯罪嫌疑人焦某乙继续在赌场以日息每万元不低于200元的方式为赌徒放贷从中获利,其中焦某乙继续利用焦某甲提供的部分资金用于赌场放贷;该赌场人员众多且分工明确,持续开设10余天,王某某、苏某某及张某某共抽头获利达20余万元,赌场放贷获利7000余元。犯罪嫌疑人焦某乙将从焦某甲处借来用于放贷的10万元陆续还清。被告人焦某甲从该赌场上非法获利2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资金,并在赌场开设过程中帮助放贷、打杂帮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强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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