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工业城**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行驶到马头镇马峰线滏阳桥1公里处,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徐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214mg/100ml,后带其到马头镇医院抽取血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56. 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酒精含量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6)查获经过、到案证明 ;
2.证人徐某某证言 ;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