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3时48分许, 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磁县鼓楼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磁县中山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2.2mg/100ml,后民警到磁县人民医院对徐某某提取血样。2020年1月4日,经大名县中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对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9.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2)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5)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6)到案证明及查获经过;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5. 徐某某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