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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4********,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经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5时35分许,在107国道磁县滏阳河桥南侧路段,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E**小型普通客车,因与城管局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被举报。民警将郭某某带至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2019年12月5日经邯郸市律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26.7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酒精含量测试报告;(3)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到案证明;(6)查获经过及情况说明;(7)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3.邯郸市律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检察官助理:申坤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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