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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4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组**号,现住原籍,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0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在磁县友谊大街**饭店**路段,与陈某某因驾车问题发生口角,陈某某随后报警。2020年3月28日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常某某的血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193.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到案证明及查获经过;(6)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证人陈某某、索某甲、索某乙、王某某、马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

4.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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