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街**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县**街**路**城**栋**室,职业:广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30分许,武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磁县南来村内道路由西向东倒车时,撞到村西限高处水泥墩上,造成冀D**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院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3)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到案证明及查获经过;(7)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3.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