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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工业城******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冀D**号银灰色五菱牌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镇霸王渠路**花园北100米处,被邯郸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冀南新区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严某某酒精检测值为141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冀南新区马头镇卫生院提取血液。经邯郸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现场酒精检测单;(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证和机动车查询结果单;(5)户籍证明和社会调查;(6)查获经过;(7)到案证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检察官助理:韩光红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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