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19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被磁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早上6时许,崔某乙(已判)在磁县**建材城**KTV休息时,因其绑定的手机联网防盗系统报警,被告人崔某甲和崔某乙下楼查看时,遇见早晨锻炼身体的王某某,二人强行将王某某拖拽到**KTV三楼,无故恐吓、殴打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多处受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9月24日,崔某甲和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3)抓获证明;(4)监控视频截图照片;(5)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6)同案犯崔某乙的判决书;
2.证人李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随意拖拽、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宪丽
检察官助理:栾东福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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