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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上午8时许,在冀南新区职教城工地,工人王某乙和俎某某因使用砂浆罐发生争执,在同一工地旁边楼上干活的工人王某丙(王某乙哥哥)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儿子)发现后,王某甲就从楼上跑下来将俎某某一脚踹倒在地,致使俎某某脸部磕到地上、鼻子受伤,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王某甲又用拳头朝俎某某脸上打了几拳,用脚踹了身上几下。随后王某丙也来到现场,用脚踢了俎某某身上几下,后被现场的其他工人拦开。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冀南新区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自首。同日王某甲与被害人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俎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7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3)到案证明(4)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收到条、谅解书;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乔某某、王某丁、李某某、郭某某、申某某、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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