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晚21时许,在磁县**镇**村村东“**饭店”门口,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向高某某右腿小腿部踹了一脚,导致高某某右腿膝盖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社会调查;(2)到案证明;(3)委托书;(4)撤回控告申请书、和解书;
2.证人张某某、黎某甲、黎某乙、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振宇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