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3196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原邯郸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5日被磁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6日,邯郸市公安局**局受理邯郸市**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并立案侦查。2014年11月25日,邯郸市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依法处置邯郸市**公司非法集资案工作组,被告人崔某某作为案件侦办组**侦办点的主办侦查员,参与侦办了邯郸市**公司总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并具体负责该案的侦办、追逃、涉案资产与欠款的追缴等工作。崔某某在追缴邯郸市**公司债务人峰峰**公司和河北**公司债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于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先后扣押峰峰**公司(1258万元)和河北**公司(354.451万元)涉案款共计1612.451万元挪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中1607.451万元用于自己购买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外汇使用和借与他人经商等营利使用。崔某某到案后已退还挪用的资金1134.3407万元(包括34.57万元借款孳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到案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干部任免审批表;相关企业借款和还款材料;扣押清单及企业还款协议;退款凭证;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卷宗;被告人及相关人员银行卡号信息;涉案资金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区公安分局证明及对公账户交易情况;证券账户对账单;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岭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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