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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2********,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5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8公里+300米(**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追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弃车离开现场。王某甲于2020年4月2日15时26分29秒拨打122,后民警将王某甲从现场西侧**汽修厂带回事故科。

  2020年5月15日,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磁县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20年6月5日,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核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责令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磁县大队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2020年6月19日,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磁县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2)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5)收到条;(6)证明及接警记录;(7)通话记录;(8)回复函;(9)到案证明;(10)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证人刘某某、孟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酒精检测报告;(2)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3)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4)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弃车离开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刚

20201019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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