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7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许,在磁县**镇**小区门口,被告人孟某甲与其儿子孟某乙在回家路上与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因进小区过路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继而引发打架,孟某甲用拳朝李某某脸部打了两拳,将李某某鼻部、右眼部打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社会调查;(2)抓获证明、到案情况说明;(3)住院病历;(4)监控截图;
2.证人孟某乙、王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振宇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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