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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7号郝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捕前住复兴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郝某某经踩点后到邯郸市复兴区**乡**村,知道于某某家刚举办过婚礼,从房顶顺梯子进入于**家,从堂屋西里间一个挎包内、堂屋东里间一个组合柜内盗窃现金15600元。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3)到案证明;(4)谅解书及收到条;(5)行政处罚决定书;(6)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婚礼录像视频一份及提取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雷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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