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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2017年08月25日,因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品,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01 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D**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交叉口时,被例行检测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陈某某拒绝接受检测。后陈某某被民警带至磁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19年10月28日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0.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2)到案证明;(3)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永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刚

2020922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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