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河南省郑州市**乡**庄子**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凌晨1点50分,被告人腾传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T**的小型汽车, 在**高速北行480公里处被高速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26日,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6.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2)到案证明;(3)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永刚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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