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住武安市**乡**村。因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7日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延长至2020年4月24日;2020年4月17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延长至2020年6月24日,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李某甲时任武安市**乡**村党支部书记,其伙同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李某乙(另案处理)、与庞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一起谋划在**村建设农贸市场。2012年7月18日,庞某某和**村委会共同注册成立了武安市**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庞某某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总经理,李某乙任公司监事。2013年1月21日,公司改名为武安市**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出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1日公司再次改名为武安市**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但庞某某一直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初,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庞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占用**村集体260亩土地,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建设农贸市场。2013年至2015年间,武安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三次对农贸市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在明知**农贸市场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下而不予以制止,导致**农贸市场非法占地建设,直至建成,营业至今。经武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武安市**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共占用**村集体土地172.33亩,其中农用地172.09亩,涉及基本农田78.93亩,2019年9月18日经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鉴定,共造成133.16亩耕地原耕作层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虽然为了集体利益,但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造成**农贸市场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观上是为了村集体谋利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主观恶性较小;在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己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宪丽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2.案卷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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