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冀A**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京港澳高速北京方向**公里处被高速交警查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2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3)查获经过;(4)到案证明;(5)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3.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晓东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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