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漳县,住临漳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1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D**白色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街与**线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为129.1mg/100ml。后带至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孟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孟某某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4)民警自述(5)到案证明;
2. 被告人孟某某供述 ;
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东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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