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D**灰色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华大街**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为116mg/100ml。后带至马头镇医院提取血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4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3)个人身份证明(4)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1)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2)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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