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申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捕前住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2018年9月29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2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申某甲到本村邻居申某乙(半身不遂)家,申某乙在家北屋躺椅上坐着,被告人申某甲与申某乙说了一会儿话,便趴到申某乙身上,不顾申某乙反抗,撩开申某乙上衣摸其乳房,将手伸进其裤子内摸其阴道,后申某乙丈夫回家,被告人申某甲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3)到案证明;(4)磁县肿瘤医院诊断书;
2.证人申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申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指认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雷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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