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5月29日被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违法所得七千四百二十一元责令退赔。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4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D**(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磁县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滏阳大街交叉口东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11mg/100ml,王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后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5.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到案证明;(3)社会调查、户籍证明信及刑事判决书;(4)查获经过;(5)申请书;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1)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套牌二轮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东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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