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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19〕166号杨某甲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居住地磁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月10日磁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本院以没有逮捕必要对其不予批准逮捕,2014年1月25日磁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磁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2日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6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指使其弟弟杨某乙(作案时不满14周岁)去盗窃,杨某乙趁本村王某某家中无人,进入王某某家中从北屋衣柜抽屉里盗窃现金500元,后将其中400元给了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从杨某乙口中得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衣柜抽屉里还有200元钱,便指使其弟弟杨某乙再次到王某某家中盗窃,2013年12月27日中午,杨某乙再次趁王某某家中无人进入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未找到衣柜抽屉钥匙,便将王某某家中一部读书郎P30S学生电脑盗走交给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以200元的价格将该学生电脑销售给磁县鼓楼附近的诚致电脑门市,事后被告人杨某甲给杨某乙5元钱。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读书郎学生电脑价值人民币1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磁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情况说明、被盗读书郎学生电脑照片、抓获证明、被害人领取证明及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杨某甲户籍注销证明;

2.证人杨某乙、王某某、杨某丙、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6.磁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占岐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磁县**镇**村家中由磁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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