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峰峰矿区**镇**街**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0月2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山分局抓获归案,2018年10月29日被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9日被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6日23时30分左右,朱某某(已判)、杜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磁县**宾馆大厅,将**宾馆大厅的玻璃门、前台电脑显示器、展示柜、马形工艺品摆件等物品砸坏,并将**宾馆工作人员苗某某打伤,**宾馆工作人员管某某等人予以还击,后杜某某、朱某某等人离开到**宾馆东侧停车场停车位置。被告人管某某随后驾驶牌照为冀D**面包车赶到**宾馆东侧停车场将朱某某、杜某某二人撞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3)到案证明;(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5)修车单;(6)住院病案;(7)判决书;(8)通话记录;(9)情况说明;
2.证人苗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2)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雷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居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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