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碗某,曾用名: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勐腊县**队**幢**号,现住地云南省勐腊县**镇**修理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于2019年5月2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19年6月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11月4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碗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碗某来到**镇**站旁李某某家门口,在大声呼喊李某某后便将李某某家的厨房门踢开,碗某进到厨房内将厨房内的电饭锅掀翻在地,并拿起厨房的菜刀朝着电饭锅、茶几和罩菜的塑料罩砍去,随后碗某从厨房内出来后使用菜刀朝着李某某家客厅的防盗笼砍去,随后碗某使用菜刀将李某某家卧室、厨房的铁皮门砍坏,碗某使用菜刀对李某某家的防盗门砍了几刀后来到旁边的王某某家,问王某某是否见到李某某,随后碗某让王某某一起去李某某家找车钥匙,在来到现场后王某某看到李某某家厨房门被砸开,厨房内一片狼藉,碗某在李某某家大吵大闹。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的防盗门、铁皮门、防盗笼、电饭锅等物品的价格为7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碗某故意毁被害人李某某财物鉴定价值共计7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碗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碗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勐腊县**镇**修理厂,电话号码1398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6页,光盘8张。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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